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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陈季冰
 

  1月12日,新华社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目标任务及主要内容作出了全面而明确的部署。

    文化体制改革可能是敏感度紧次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改革事业,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文化体制改革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重大关系问题进行一个清晰的梳理,以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并推动这项重大改革事业的深化:

    第一,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教化与文化艺术创造及文化市场消费活动之间的关系。文化活动固然有其重要的意识形态宣传教化功能,毕竟也同时包含许多意识形态色彩比较淡、甚至基本不含意识形态成分的其他部分。这里面既有自发的文化艺术创造行为,也有作为一种产业而存在的文化产品的市场消费行为。我们必须一再重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口号,鼓励社会不断诞生新的有质量的文化艺术作品。

    新时期以来,社会上出现了大量以市场为主要导向的文化娱乐商品,如畅销文学、电影电视片、流行歌曲、电子游戏等等。只要这些文化商品的制作、销售和消费过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许可之内,它们也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因为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享受更丰富的娱乐生活。

    第二,党的文化政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无庸讳言,相比于其他经济和社会领域,我国在文化管理方面的法制化程度尚有待提高。以法治国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立国之本,文化领域的社会管理也应当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只有这样,文化事业的发展才会给予各参与主体一个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前景。

    由此,《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第三,公有制与国内私营及海外资本的关系。文化产业是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主导的少数几个领域之一,虽然近年来一些国内私营及海外资本陆续进入了如印刷、发行、广告、电影电视制作等文化产业,但总的来说,我们的文化事业对于非公有资本依然是壁垒森严,即便是少数允许进入的行业,也往往有着苛刻的限制。

    我们认为,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问题并不是能否保持意识形态和社会道德大方向的决定性因素———在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里,即便是全部由私人掌控的文化企业也不能随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有违社会公德的有害信息。这次的《意见》指出,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我们热切地希望这一意见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第四,事业单位编制与企业单位编制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将社会法人分为企业和事业两种不同类型,对它们分别采取差别很大的管理和考核。而目前的文化领域内既有事业单位,又有企业单位,相互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管理难度相当大。因此,文化体制改革如果不能与各地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紧密衔接,难免事倍功半。

    我们认为,可将文化事业单位分成三类:主要承担政府功能的应当名正言顺地转变为政府部门;已经成为市场主体的应该尽快转制为企业;剩下既不承担政府功能又不能企业化的,则根据不同的情况,严格管理,提高效率。这次的《意见》对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等也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说明。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日前在上海考察工作时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上海作为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深化。

    作为一个经济中心城市,上海理当在未来的文化体制改革中取得突破,为全国提供有益的经验。

(编辑:莫凡)

 
东方早报网络版 2006-02-1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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