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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物权法获高票通过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总原则和形成过程
头条关注
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物权法。物权法体现了宪法精神。它体现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既尊重国有财产,也保障着城市富裕人群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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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平: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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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看法不全面
物权概念的生活解释及理论解释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不动产 动产 共有 孳息 相邻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遗失物 居住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南方网南方社区专访
2007年3月2日南方网南方社区特邀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博士、北京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光远博士光临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全国两会访谈直播室与网友共议《物权法(草案)》。
进入访谈专区>>>
毛寿龙:
曾经有人说,要消灭一个城市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轰炸,第二种方法就消灭这个城市的产权。物权消灭了,这个城市就发展不起来了,房子肯定是破破烂烂的,花花草草都没有人种。如果这个城市产权管理、物权管理都管得很好的话,这个城市会很好发展的。
马光远:
《物权法》本身最重大的意义,当然是避免纷争,对一些权利进行界定,但是最主要从法制建设这个过程来讲,《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中一个很重要的法律,被通过以后,民法典的重大部分基本上已经定型了,下一步民法典的通过应该讲已不再遥遥无期。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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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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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八审历程
《物权法(草案)》"八审" 追踪中国立法"新标杆"
·一审: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二审: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三审:2005年0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四审: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五审:2006年8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六审: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七审: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八审:2007年0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物权法(草案)》为何多次审议?]
在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付诸表决。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进入五年来的第八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13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制定物权法,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历时五个年头,经过七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新标杆”。
争论观点回顾
物权法是否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
富人的财产多,因而受到的保护就多;穷人财产少甚至没有什么财产,因此受到的保护就少、甚至没有受到保护。
《物权法》究竟保护谁的利益?
老百姓普遍感受到贫富差距在扩大,公有财产也被部分人以非法手段据为己有。如此社会语境下,《物权法》似乎成了“劫贫济富”的代名词。有人指责道:物权法是以保护极少数富人为核心,绝大多数的权利客体很少的穷人只能作为陪衬。
物权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改革的成果?
中国的改革既要定分止争,更要重新分定。我国物权法既是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是对未来生产关系的法律指引。
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
有评论认为,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与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不一样,前者有“神圣”,后者没有。据此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
《物权法》回应四大民生问题
第一,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
补偿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比最初的条文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不必交纳土地使用费。
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草案取消了原先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物权法草案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
第三,小区车位车库先满足居民需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建议将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草案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以后,农民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土地。
外国媒评略览
路透社:
物权法草案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将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公私财产。
日本《每日新闻》:
物权法草案,是旨在确立“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一步。中国政府希望通过在2010年前完善法律体系,扩大民众的民主权利。
日本《读卖新闻》:
物权法草案,宗旨是加速民间经济发展,同时建立法律制度保护失去土地和家园的民众,以促进社会稳定。
英国广播公司:
在许多国家,对私有财产和资产实施法律保护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人们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在中国这却成为该国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迈进的极为重要的一步。
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
在罕见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中国人大今天开始讨论具有重要意义的旨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草案,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有争议的政府政策上表现得更为谨慎。
国内媒体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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