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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依据宪法精神 体现宪法原则
 
记者 杨维汉 崔清新
 

  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审到七审,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到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的物权法草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以及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全面准确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对加强国有资产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草案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确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它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应当是国务院。

  胡康生同时表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与现行的管理体制相一致。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历经多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草案逐渐完善、成熟。

(编辑:莫凡)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网络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7-03-09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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