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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循环经济与“零处理”目标
 
 


——环境保护在德国之二

林喆 


  德国垃圾处理体系以其设计周密和运作高效而居于世界前列。

  就整个德国来讲,其垃圾处理的政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尽可能地避免垃圾的产生;二是在垃圾的产生不能避免的情况下,使垃圾在材料或能源方面能够再循环,能被最大限度地再利用;三是只有不能被再利用的垃圾才可被环保地处理。1996年,德国循环经济和垃圾法在所有的生产和消费品方面实施了这一政策。

  这样,就有了完备的垃圾收集系统,它包括取系统和送系统。在德国,一般每个家庭有三个垃圾筒,分别装报纸、有机物和杂物。有人定期上门收取垃圾筒,及大型家电、电器,居民也可将金属、建筑垃圾送去专门地点。居民每年垃圾处理费人均93欧元。在一些大城市里,有5、6个装建筑垃圾的大集装箱,在垃圾量小的农村至少有一个这类收集点。对问题垃圾(即被农药之类物质污染的有害垃圾),人们定期送去专门处。这种垃圾分类体系的实施建立在从小学时开始培养的百姓环保意识基础上,每个家庭都有分类意识,很少有人会不遵守。

  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德国有着严格的分类,本土、钢筋、瓦砾都专门回收,并可再用。从国家管理的垃圾回收来看,综合利用率达82%。此外,由于联邦环境部包装条例的实施,使3600吨的商品包装得到了分类回收和再利用。2003年后,德国开始实施为饮料一次性包装支付押金的规定,也即对于矿泉水、啤酒和含碳酸的清凉饮料的玻璃、金属和塑料包装收取25欧分(容量超过1.5升的为50欧分)的押金,在退包装时返还,以更好地利用这些材料。

  依据联邦的垃圾处理政策,巴伐利亚州建立了制度完善、分工明确的垃圾处理体制。

  巴州根据垃圾的来源确定了基本处理原则:(1)自由原则,即谁产生谁处理,与企业相关的垃圾由企业自己处理,方式是综合利用;(2)责任原则,即工厂生产的垃圾由制造者自己负责,避免产生垃圾的最好办法就是将垃圾制造者纳入责任范围;(3)政府介入原则,即对居民自己无法处理的垃圾或危险物由州政府管辖处理;(4)监督原则,即州政府通过法律限制垃圾的产生和处理。

  依此原则,企业生产产品,一是要根据法律处理垃圾,州政府不干预企业生产何种产品,但可依法管理企业的垃圾处理,企业产生的垃圾既要根据生态标准来处理,也要看它能否回收;二是生产者负责的垃圾,若产品用完后会成为垃圾,就要负责对它的回收和处理,如不用的汽车、电器、电池要专项回收,而不可直接扔进垃圾筒中,汽车报废后要将其电池等拆卸送去专门的工厂处理;对电池垃圾的回收,规定谁生产谁销售谁回收,所有卖电池之处都要回收电池,对进口的电池由销售商解决对它们的处理;三是州政府直接干预可能对水、土壤产生影响的垃圾,若居民的垃圾不是绿色垃圾而是剩余垃圾,就由政府管理。

  在垃圾处理上,巴伐利亚州曾有过教训。1970年时全州有5000个垃圾直接填埋场,无防渗透等处置,结果它们成为大的污染地,及遗留到现在需要处理的问题。州环保局对之作了深刻的反思,决心为1970年代所犯的错误负责,解决这些土壤的污染问题。由于现代环保工业不可能完全处理垃圾,所以要先将垃圾简要化,简化不了的实行分类,无法分类的再焚烧(热处理),其好处是能把有害的物质成分降下来,并得到热能发电,替代一次能源,烧后还能产生可燃烧的结硬块(即渣)。所以,目前巴州采取先在16个跨地区建立的垃圾处理厂分类处理(焚烧),由焚烧场产出的渣送去12个转运站,再分到29个垃圾处堆放,实在不行的才填埋。从1991到2001年,巴州垃圾处理人员未增加,年垃圾6200万吨也未变,但得到综合利用的垃圾有2100万吨,焚烧量2100万吨,填埋仅为30万吨。

  然而,巴州环保局并不满足于这些成就。他们认识到,焚烧和填埋都只是垃圾处理的无奈之策,垃圾焚烧(包括托收、储存)会造成二次污染,而填埋仍然占据着土地,真正治本的办法应当是争取“零处理”的目标。

  目前,巴州准备在南北经济最强且最大的城市圣保罗市建立垃圾处理厂,向减少大的垃圾厂、避免回收、减量和无焚烧处理措施过渡。为此,环保局提出的最新任务是,加强垃圾减量化工作,调整垃圾处理设备,考虑是否还需要那么多的垃圾场和焚烧厂,推动综合利用,保持百姓处理垃圾费用的稳定。

  垃圾处理是各国环境保护最棘手之事,尤其是对于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讲,这一问题更是突出。据媒体报道,广州市日生活垃圾达4500多吨,其中超过40%可回收利用的垃圾没有被利用。类似的情况在我国许多城市中较为普遍,如北京市年产生活垃圾为421万吨,89.5%填埋,其余以堆肥、焚烧等方式处理,每年消耗土地1000亩左右。由此不仅造成可再生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加重了垃圾处理的负担,增大了人力、资金和土地的耗费。德国垃圾处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可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学习时报》(第286期)

(编辑:莫凡)

 
稿件来源:学习时报网络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5-06-1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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