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近日指出,我国环保立法目前存在五大缺失:
一是环境立法尚不健全,至今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至今缺乏有关自然保护区、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或法规;至今缺少防治化学物质、机动车、畜禽养殖、土壤、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法律法规。
二是配套立法迟缓,有关实施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不能及时出台。
三是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特别是对某些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连续超标排污,现行的环境法律缺乏有效的处罚。
四是行政处罚种类单一,总是以罚款为主,罚款数额又过低,一般罚款额在 20万元以下,发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仍然没能解决。
五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例如对污染企业就缺乏限产治理、停产治理等权力,一旦发现有重大污染隐患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只能提建议而不能强行责令企业停止排放。
《时代潮》 (2005年 第十一期)
(编辑: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