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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红:循环型城市将成城建方向
 
广东省委党校副教授
 


  发展循环经济,城市建设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把生态设计、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作为城市建设的切入点和最佳形式,运用于城市的整体建设而形成的循环型城市,能够根本上改变工业和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和生活模式,使城市建设更加符合其本来就有的生态性质。我国已开展试点,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与政策措施,建设一批循环型城市和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及再生产体系。建设循环型城市,将成为今后我国新城市建设和老城市改造的方向和目标。

  一、更新城市决策层观念

  建设循环型城市,城市决策者具有循环经济意识最为关键。要从根本上转变环保和经济发展矛盾、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树立预防在先、环保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的循环经济理念,贯穿到区域发展、城市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以提前预防污染、资源循环利用,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城市决策层观念的转变,一方面要靠其自身认识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还需要对GDP指标进行调整,增加环境要素,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减轻城市决策层一味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的压力。

  二、加快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综合性法律,以推进循环型城市的建设。尽快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配套的其他单项法律,如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废旧汽车、包装物品等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应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税,以便从法律上对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要注意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同时一定要严格执法。对一些从局部利益出发,在环境污染上搞地方保护主义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惩不贷。

  三、制定政策鼓励资源循环利用

  建设循环型城市,政府必须有积极有效的政策扶持,用以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针对我国城市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环保产业、企业治污以及城市居民消费等现实情况,要从资源消耗、利用、再生、技术等各个层面,尽快考虑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综合利用的财税政策。比如对内部资源循环利用和减轻污染的企业,购买排污设备和装置,可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甚至全免税。还可以考虑设立环保专项基金、专项补贴基金,用于奖励综合利用资源和有效减少污染的企业。特别是对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组织生产的环保产业,要给予更多的鼓励和优惠,以扶持其尽快发展。

  四、循环型城市的系统工程建设

  1、建立循环型城市的生产系统。主要是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积极推进工业企业的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淘汰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建立物质闭路循环体系,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污染排放少甚至零排放;推进共生企业的生态园区建设。

  2、建立循环型城市的基础设施系统。城市基础设施的设计、工艺、用材等都要尽可能地体现循环经济的思路,尽可能地用太阳能、天然气等自然、清洁能源,尽可能地使用有利于提高各种设施性能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人为破坏和污染。针对城市水资源极为短缺的窘况,要考虑建设城市的“中水道”,或对现有的公共设施进行改造,以提高水的利用率。

  3、建立循环型城市的消费系统。集团和个人消费观念和方式的改变、尽可能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商品、尽可能循环利用资源等内容。各级政府要带头采购绿色产品,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服务行业及其用户也要尽可能减少使用一次性产品、过分包装产品,以减少资源浪费。居民要在家庭生活中尽可能地循环用水,外出时少用和不用塑料购物袋、更多地使用耐用和外包装少的商品。针对我国城市中机动车的数量猛增,且多使用对环境有害的能源致使汽车尾气已成为许多城市主要污染源的现状,应大力提倡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4、建立循环型城市的生态保障系统。主要是对发挥生态作用的自然环境,严加管理和保护,尽量减少人为不正确的干预;防止和纠正各种名目的侵占、破坏或改作他用;对一些可能用人力恢复的环境,则要使其尽可能恢复自然状态,重新发挥应有的生态功能;尽可能增加具有生态功能的项目建设,着力纠正一些城市在城区占地建没有生态作用的大广场、用不渗水的材料铺地等做法,以利于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空气的净化。

(编辑:莫凡)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5-02-1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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