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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供给
 
吴国平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经济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友好社会,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主题之一。国外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及时跟进。因此,为了落实“十一五”规划,有效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大力加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供给,坚持用完备的法制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的三大积极功能

  选择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大力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至少具有以下三大方面的积极功能:

  一是缓解功能。一般而言,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是无限的,而自然资源却总是有限的,实施传统的经济范式,只能带来重要原材料、能源的大量耗损及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反过来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确立全新的经济增长方式,采用减少废料或对废物进行还原和利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则可以有效缓解经济高速发展中存在的资源不足的问题,也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而实现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二是优化功能。发展循环经济,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可持续发展主要依赖于可再生资源的不间断供给,强调的是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性。因为过度地开发和利用某些资源,有可能导致补给的逐年减少,甚至衰竭或灭绝,从而恶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尤其是会对未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降低对自然资源的高消耗,不断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防范和控制高污染,则有助于优化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是铸造功能。发展循环经济的第三大功能,是有利于人类新文明的铸造。新文明观认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和睦的、平等的、协调发展的新型关系。这种文明要求人类必须改变以追求物质需要为核心的传统消费观念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发展观念,在研究地球再生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基础上,使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

  正是基于循环经济的上述种种积极功能和作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在不断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制度供给,尤其是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立法支持和保护。

  循环经济发展遭遇法律制度瓶颈

  发展循环经济,时不我待,刻不容缓。然而,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遭遇了来自制度供给不足,尤其是法律缺失的“瓶颈”制约。

  一是在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未能确立循环经济的概念和原则,这对我国生态环境单行法的制订十分不利,也造成了实践中掠夺性开发资源,高能耗使用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现象的普遍发生和大量存在。

  二是促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的基本法尚未制订出台,致使循环经济的发展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依据。

  三是其他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资源综合利用法、废旧汽车回收法、废旧家电回收法、废旧轮胎回收法、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法、包装物回收利用法等,至今没有制定,这在客观上不仅造成了众多资源的浪费,而且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的平衡。

  四是现有的一些相关法律还很不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虽然能够对废物再生利用起到一定的强制作用,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离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实现的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把有害环境的废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

  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制供给的对策

  完善循环经济法制供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努力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支持和保障体系。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将循环经济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予以规定下来,从而为我国制定生态环境单行法和其他政府行政规章提供法律依据;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该法系统规定政府、企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母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汽车和废旧轮胎回收条例》等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法规,使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尽快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

  二是应通过立法准确界定政府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和职责。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功能和作用。但政府功能与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所以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应当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责,要求政府在各种规划中,合理安排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布局,提升和优化产业结构,以努力减少资源的耗损和污染的排放;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循环经济促进工作。

  三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强制实施循环经济的重点范围和对象。由于企业在现实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生产的内容不同,为了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完全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定强制实施循环经济的重点范围和对象,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有关企业必须履行从产品设计到回收本企业废旧产品的全程义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实施。

  四是通过立法规定消费者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广大消费者的心理认同和积极参与,只有通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宣传和实施,才能使广大社会公众关注公共环境,建立环境保护意识,强化资源节约理念,从而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关键词解:循环经济范式

  循环经济范式是指经济流程按照“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流程设计,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突出强调通过生产与环境保护技术体系的融合,首先注重减少资源的消耗,节约使用资源;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甚至“零”排放;通过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实现物质资源的循环使用;通过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环境友好生产。 (编辑:林湄)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网络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6-05-2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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