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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新概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的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原本的三位一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扩展为四位一体。这一扩展,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在认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重要精神的基础上,省委九届五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意见》,首次提出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建设和谐广东。把建设和谐广东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基本特征之一,摆在重要位置,是广东省总体发展布局上的重大调整,必将对广东省现代化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个和谐的广东,必定是文明法治的广东、稳定和谐的广东、谅解宽容的广东。我们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通过法制建设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法制保障,通过文化建设不断构筑社会和谐的精神支撑,通过群众工作不断协调关系、凝聚人心,创造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这当中,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广东社会的文明法治,是构建和谐广东的首要任务。
文明法治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前提。物质文明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精神文明是社会和谐的润滑剂,政治文明则是社会和谐的保证。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法治,即用法律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行为,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只有实行法治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目前,我们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物质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中也积累了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就必须大力加强文明法治建设。就广东省而言,除了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坚持科学执政,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坚持民主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坚持依法执政,提高依法治省水平,实现领导方式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的转变。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创新和拓宽民主形式和内容,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基层群众依法参与民主实践的积极性。促进广东社会的文明法治,有几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一个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问题,一个是完善分配制度问题,再一个是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坚持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就要保障人们在政治、法律、机会、权利和分配上的公平,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在分配问题上,尤其要高度重视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四个多样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综合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也越来越紧迫地提到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广东社会的文明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对全省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我们一定要继续发扬敢为人先的精神,锐意改革,大胆探索,为建设文明法治的广东而努力奋斗。
(编辑:莫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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