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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会和谐需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左献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既是维护稳定的迫切要求,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课题。

  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众或者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采取不当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并产生一定社会危害的集体活动。

  群体性事件虽然形式多变,但通过对众多群体性事件的构成和表现方式进行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事件的突发性。事件往往会因某种事由在短时间内突然诱发,并迅速扩大升级。二是扩展性。参与的外延扩大,但仍以工人、农民为主;数量递增,规模呈扩大化趋势。三是利益的趋同性。组织和参与事件的一些人有相同或相近的利益要求。四是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些突出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集体上访甚至闹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无理取闹是极个别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五是情绪的对立性。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同处置事件的有关责任部门或另一部分有关利益争端的群众,在情绪、观点和要求上往往都有一定的对立性。六是对常态的冲击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采取到党政机关门口静坐、上路堵塞交通、聚众示威等偏激方式反映问题,以施加压力、扩大影响,个别群体性事件还伴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七是矛盾的反复性。从群体自身来看,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某种目的,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从而造成群众长期缠诉闹事,处置难度加大。八是性质的变异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特别是超大型群体性事件,如果由于某种因素或条件影响,引起矛盾激化而导致围攻、游行或局部社会动乱,容易使矛盾走向对抗性,严重时事件性质还会发生转化。

  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逐年增多,其形成的原因也呈现多样性,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思想、道德、管理体制等社会的方方面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资源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及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而这些转变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将不断趋于多元化,而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

  (二)个别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僚主义、腐败行为也是致乱之源。

  (三)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四)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此类事件呈上升趋势。

  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基本策略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在一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力量积极配合,协同制止和平息事件的过程,必须要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前提出发,坚持“教育疏导,缓解矛盾,内紧外松,依法办事”的方针,迅速制止事态的扩展,并以最快的速度查清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实针对措施,避免事件的再度爆发。

  (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和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要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切忌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建立处理群体性问题协调机制,积极解决群众合理性要求

  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有时是因为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解决。要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必须探讨出一条解决群众合理性要求的路子。由于群众的合理性要求往往涉及多个方面,涉及众多职能部门,因此要建立起处理群体性的问题的协调机制,对预防和处置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共同参与预防和处置工作,努力确保社会的政治和治安稳定。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放在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前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矛盾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关键在基层。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基层干部的培训,逐步规范对基层干部管理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为化解群体性矛盾的第一防线作用,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充实人员,改善装备,提高基层组织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

  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一些业务素质差,言行粗鲁,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或岗位轮换。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离执法队伍,以保持执法队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使执法队伍真正成为人民信任和拥护,能够应付各种重大事件的队伍。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生活深刻变革,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由此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社会政治稳定,要求我们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政法机关必须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析群体性事件性质、特征及形成的原因,遵循“先于调解,调防结合,区别对待,依法处置”原则,采取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建立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案机制,积极稳妥地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发现、预防和处置工作,固本强基,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等有力措施,积极预防和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中国改革报》网络版)

  (编辑:林湄)

 
稿件来源: 本网发布时间:2007-01-1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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