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价体系,是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塑造人、影响人的重要作用。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社会肯定性的评价,肯定性的评价,能强化人们再次重复良好行为的心理;否定性的评价,则可以减少以至消除相应不良行为的再次出现。一些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原因固然十分复杂,但社会评价体系没有很好发挥作用,不能不说是个重要原因。因此,通过荣辱观教育,提高公民道德水准,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下大力气构建起一个具有鲜明荣辱导向作用的社会评价体系。
一是要加强政策性评价体系建设。在我国,人们习惯于从党和国家的政策中形成价值取向,因而政策性评价体系对人们价值观形成和社会行为选择具有直接而强有力的影响,是整个社会评价系统的核心,起着主导作用。政策规定的内容多是积极的、正面的而且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因此,政策性评价体系对社会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上。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新闻调查《举报人李文娟》所反映出的问题,足以让我们好好反思一下当前“保护举报人”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导向问题。李文娟实名举报,在举报材料被公开后,先是在单位被孤立,继而被调动工作,被辞退。再举报、再投诉,再被打击报复,以至于被公安局拘留,进而被劳动教养。在这漫长的过程中,所在地的相关党组织和政府部门,以及司法、妇联、工会一概无语。还有湖南的胡卫民、上海的陈晓兰等举报人大多都遭遇了相同的命运。他们的精神和行为本应得到社会的肯定,然而,社会给予他们的却是冷眼。这样的政策性评价体系,显然发挥不了“让好人变得更好,让坏人改恶从善”的作用。
二是要强加法律和制度性评价体系建设。法律和制度相对政策来说更具有稳定性,是约束性规则更是激励性规则,它们不仅是用来约束人的,更本质的用意是用来指导人的。法律和制度的长久规范作用,可使其内涵的价值体系转化为人的自觉思想和行为,内化为个体的现实个性和人格。与构建政策性评价体系同理,在法律和制度性评价体系构建中,重要的仍是条文上的内容能否得到有效执行问题,政策、法律和制度执行不力,造成的后果往往比没有它们还要糟糕。如普遍存在着的法院执行难问题,如果说对一些生效判决执行成本太高,那么不执行带来的后续成本会更高。“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字字掷地有声,句句铿锵有力,如果一个生效判决都执行不了或久拖不办,那么党的形象、政府的信誉、法律的威严无疑会受到严重损害。容忍类似问题长时间存在,就会形成“做好人没有好处,做坏人没有坏处”的错误导向,这一导向会使整个社会失去做人的方向感,公民的正义感、羞耻感会弱化,是非观、价值观、荣辱观会扭曲。因此,从长远计,一元钱的判决标的,用十元钱乃至百元钱去执行也是划算的,也就是说,政策、法律和制度一旦制定并生效,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和执法类公职人员行为评价体系建设。领导干部和执法类公职人员是人格化了的组织,是政策、法律和制度评价的具体落实者,是社会风气的风向标,在社会风尚的形成中起着鲜明的导向作用,此所谓“上行下效”。人民群众从党员领导干部身上、从身边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类人员)身上汲取的道德经验,远比接受无数次空口说教收获得多。正因为如此,我们说要匡正社会风气,首先要匡正党风,而要匡正党风,首先要匡正官风。孔子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孟子讲:“教者必以正” (《孟子》)。这些话都是在强调“身居上位的人”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如此才能使普通群众心悦诚服。民间俗话“上梁不正下梁歪”、“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更是浅显易懂。如果社会文明的倡导者言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所有的教育内容不但不能使人信服,而且会使道德虚伪之风盛行,文明教育不仅难收其效,反而会南辕北辙,越搞越糟。
四是要加强舆论性评价体系建设。舆论性评价体系主要由各类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构成,这些大众传媒的导向作用具有得天独厚、无与伦比的优势地位,业已成为人们形成价值取向的重要信息来源。它们发布的各种信息,在满足人们求知欲望的同时,对人们的思想观念施加着不间断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作为有效实施政策、法律、制度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等各类评价的得力助手,必须站稳立场,强化“政治”意识,要深入群众,发现典型,宣扬典型,努力营造一种人人向善的氛围。舆论性评价体系构建,一个最重要资源就是我们自己的传统文化,西方文明成果,我们要学习借鉴,中国传统道德文明,因其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因而更需要我们去挖掘、开发和利用。
(来源:《学习时报》)
[专题:社会主义荣辱观]
(编辑: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