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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伯涛: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院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吕伯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要搞好法院工作,必须以和谐社会的视角审视法院的各项工作,围绕充分发挥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保障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促进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一、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指导和检验人民法院工作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指导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总方针、总要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和归宿,以是否有利于民主法治的发展进步、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友爱、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是否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来指导和检验各项法院工作。特别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必须站在和谐社会这一制高点上,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最大限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充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反映了和谐社会对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要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实深入开展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努力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部署上、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中,以保证法院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首先,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刑事审判工作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善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民事审判工作要全面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和谐相处。行政审判工作要积极推行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办法,在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注重官民矛盾的实际化解。执行工作要善于运用执行威慑机制和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加强对执行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自愿、主动履行生效裁决。立案、信访工作要按照“畅通渠道、消解矛盾”的原则,为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敞开大门,力争使矛盾纠纷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

  其次,要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要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落实到各项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把依法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的态度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同时要高度重视对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努力维护社会公平。

  第三,要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司法职能。要进一步增强司法的公开性,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要善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发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提供信息和建议,使办案的过程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要积极探索和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多样化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工作机制建设,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四、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促进司法和谐

  司法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社会对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机关履行保障社会和谐职责的基础和前提。要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深入推进审判运行管理机制改革,努力实现诉讼秩序和谐。要积极创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研究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促进司法环境和谐。要以公正与高效为价值取向,以科学合理的程序、制度和机制为保障,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权制衡、有序运行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人民法院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关系,把各项工作都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注重改善外部关系,主动加强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其他政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汇报、报告和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接受领导、监督、配合的工作机制,以良好的司法环境来促进司法和谐。

  五、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法官队伍建设是根本。要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忠于法律、素质过硬的职业化法官队伍。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切实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队伍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广大法官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服判息诉的能力。要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开展好警示教育,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对法院领导班子和法官从严监督管理,树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编辑:莫凡)

 
稿件来源:南方网理论频道-中心组 本网发布时间:2007-06-0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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