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又是当前发展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粗放型增长方式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正在构成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直接和潜在影响,因此加快转变增长方式的步伐,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提出这一要求,是基于以下考虑:其一,我国资源紧缺。资源紧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其二,我国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的现象一直比较突出;其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国家对资源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政策正在完善,企业的资源利用水平高低,将成为影响其竞争力高低的主要因素。
转变增长方式,要消除体制性障碍。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干部的考核奖惩体制。一些基层干部为了实现招商引资,不惜牺牲资源和环境。另一个是财政体制。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基层特别是县乡财力有限,为完成发展任务,不得不拼命上项目。改革的目标是,政府把职能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对资源、生态环境承担保护责任。
转变增长方式,要坚持把调整经济结构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工作主线。在保持一、二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加快发展服务业。此外,对投资、消费、出口在经济增长中所占比重和结构也需要进行调整。主要依靠高投资和高出口拉动经济增长,既容易造成资源、能源的紧张,又可能影响社会和谐。因此,需要我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覆盖面较广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实现和扩大消费。
转变增长方式,要严格保护土地等要素资源。首先,依法严格管理土地。土地是非常稀缺的资源,我们却不太珍惜这一宝贵资源,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不高。其次,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是目前资源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除依靠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强管理外,要利用经济手段加以约束。通过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再次,完善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必须用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约束,抓紧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政策法律保障。(编辑: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