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简单—复杂劳动的角度转向重复—创新劳动的角度
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创新。西方经济学中独树一帜、自成体系的创新理论提出者熊彼特强调,创新并不等于发明,而是创造发明的商业化、产业化,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即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其实,在生产力日益社会化、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共同参与了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决定于创新劳动的发展。于是,劳动的历史形态需要从新的维度加以划分和研究。过去,我们强调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划分维度,现在,我们更需要从另外的视角将劳动划分为重复劳动(常规劳动)与创新劳动(非常规劳动)的维度加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劳动价值论和丰富经济发展理论。
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对劳动理论进行创新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一切劳动有被简化为机器操作的趋势,各种具体劳动同质化,这使得无差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也成为可经验的东西,劳动的消耗可以唯一地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实际上,把价值定义为平均社会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暗含的也是“重复劳动”。只有重复劳动,才存在所谓“再生产”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在工业经济条件下,创新和知识的积累与进步还没有成为普遍重要的因素。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知识和智慧作为一般的社会财富,往往是作为“附带的因素”被无偿地吸收到资本当中去的,它“不费资本分文”。因此,马克思主要考察的是重复劳动,把劳动划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其实就是重复性简单劳动和重复性复杂劳动,复杂劳动可以被当作倍加的简单劳动来处理。
现代经济条件下,创新和知识进步成为普遍和最重要的因素,几乎不再可能被资本无偿地占有,其标志是以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强势建立和日益发达,并成为生产和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因素,成为竞争的核心,甚至出现知识反将资本打败的情况(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形态有了新的变化,即重复劳动和创新劳动的区分有了根本意义,反映重复劳动的传统价值论就不完全适应了,需要将劳动价值论置于重复劳动和创新劳动的新框架下来加以研究。
社会的进步本质上是创新劳动的积累
所谓创新劳动,就是以更高的效率创造现有使用价值或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创新劳动的范围更广泛,既有生产领域中产品的、市场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创新,也有非生产领域的创新活动,直至政府部门的政策和制度创新,后者对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来说更具战略意义,它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竞争力、知识和资本的积累及社会发展。
但是,创新劳动的价值是无法用传统的方法来衡量的。首先,创新劳动不受时空的限制,如睡梦中、休闲中或其他偶然情境中出现的灵感甚至对创造发明或改进生产经营管理的构想等创新活动常常成为关键性的因素。其次,重复的创新劳动是不被认可的,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如专利只授予一个发明人,一般使用的是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说,创新劳动不存在重复劳动那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第三,一般来说,创新劳动及其成果被推广普及以后,就变成“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创造普通价值的重复劳动,就形成了充分的市场竞争,由此产生的利润不断下降并趋向于无利润,有的企业甚至会亏损。因此,创新劳动实际上直接表现为创造剩余价值,这个剩余形式上则表现为边际生产力的提高,对创新劳动者来说则往往表现为剩余索取权。第四,创新劳动创造的剩余的计量仍然与重复劳动有内在联系,因为重复劳动创新的价值为创新劳动的贡献提供了一个计量基准,没有重复劳动所决定的市场价值,就无法衡量创造劳动所直接创造的剩余的大小。
由此,可以得到一个简单但新颖的结论:重复劳动一般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不会提供剩余,创新劳动则产生剩余或剩余价值。即: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新劳动创造剩余。简称为“劳动两创论”。“劳动两创论”是建立在传统价值论的基础上,因为重复劳动形态会永远存在(创新劳动被学习和广泛传播后也不断变成重复劳动),并且它成为计量价值量的基础;同时,当创新劳动贡献很小而忽略其影响时(农业社会和早期工业社会都非常接近这种情况),劳动两创论就逼近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即前者包含后者,是对后者的自然拓展,而后者是前者的极限情况、特例。从“劳动两创论”来看,重复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但重复劳动随着资本或产品的消耗而流逝,基本上不形成积累,积累下来的只是包含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资本的积累和社会的进步本质上是创新劳动成果的积累和知识的进步,这就是新的剩余价值论和积累规律。
创新劳动理论更适合于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重复劳动和创新劳动的划分,劳动产品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复劳动生产的商品,另一类是创新劳动生产的创新知识。如果这两种产品交易的效率低,人们就会自给自足地生产它们,即每个人既生产创新知识,然后又使用这些知识生产商品。这种生产方式的好处是不存在任何交易成本,但由于没有利用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劳动生产率低下。如果交易效率提高了,一部分人专门生产创新知识,另一部分人专门用创新知识来生产商品,这样就能通过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但组织劳动分工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创新知识生产者将创新知识作为咨询服务卖给商品生产者,然后再向后者购买商品。这时,存在两种产品市场,一个是创新知识的市场,另一个是商品市场;不存在劳动力交易,也不存在企业,但需要对创新成果定价。第二种方式是商品生产者雇佣知识创新者,让创新劳动者生产新知识,再用这些新知识生产商品。这时存在商品市场和创新知识的人才市场,同时出现了企业,需要对创新劳动力定价。第三种方式是知识创新者雇佣商品生产者,让其用新知识生产商品。这时存在商品市场和生产商品的劳动力市场,也出现了企业,但既不需要对创新成果定价,也不需要对创新劳动力定价,而是让创新劳动者索取剩余。在上述组织劳动分工的三种方式中,由于创新劳动及创新知识的质量、数量都不好衡量,或衡量的代价极高,但重复劳动及商品的质量、数量的衡量成本很低,那么第三种方式就比前两种方式的交易效率高,它最可能出现。第三种方式由创新劳动者索取剩余,实际上是对创新劳动力进行间接价格,它有利于促进创新知识生产的分工和专业化,从而推动了经济增长。在现代知识经济中,一般的管理(常规管理,主要是执行)也成为重复劳动,相关的经理人员领取固定工资,而没有剩余索取权。相反,雇主一般是创新的决策者,或者通过股权改革使高层经营决策者成为主要股东,这样,现代企业的重要创新者大多是具有股东身份的企业决策者,企业的剩余价值自然也主要由这些创新决策者所分享。于是,现代企业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对重复劳动进行市场定价(决定于边际生产力)和对创新劳动进行间接定价(索取剩余)。
要让创新劳动体现到剩余分配中去
创新的权力主要决定于拥有的资本量和知识量,因此,资本所有者和知识分子最有条件成为主要的创新者,他们成为剩余的主要索取者是合理的。同时,创新劳动也越来越具有社会化的性质,纯粹的创新劳动几乎不存在。因此,严格来讲,不仅资本所有者和知识分子常常是主要的创新劳动者,而且其他职工、甚至普通员工也参与了这种社会化的创新劳动,他们倾向于得到部分剩余(职工持股越来越成为普遍现象)。最后,与对两类劳动力的定价相关,分配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第一个层面是对生产要素的补偿性分配,是市场定价,如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利息率越来越低),一般劳动者获得工资等;第二个层面是作为创新者获得相应部分的剩余,是间接定价,根据个人在创新中的作用参与分配,一般是企业家和技术人员为主,一般管理者和普通劳动者也因参与创新的贡献多少得到部分剩余。其实,第二个层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配,因为第一个层次只是补偿,它们在核算上都是计入成本的(折旧是直接补偿,利息和工资都打入成本)。剩余的分配是对创新的激励,它对经济增长具有决定性。
(来源:《中国改革报》网络版)
(编辑: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