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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省人大为打工仔讨薪

2006-08-24 14:24:14 南方网 翠竹青山

        近日上网,得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执法大检查。并为打工仔讨薪。

        我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举动拍手叫好!根据国家宪法、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

        在广东珠三角地区,劳动欠薪和劳动者其他方面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广东省人大亲自组织检查团下基层,检查广东各地劳动法的执行状况,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立法、执法理念,并深受来自全国各地的外来工的欢迎。我相信:通过省人大的坚持不懈的检查,监督和执法整改,广东珠三角地区的务工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

        据本人在广东10多年的经历和观察、比较,在中国境内,能严格执行中国的的《劳动法》的不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不是中国的个体户,事实证明,严格执行中国《劳动法》的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中,能模范的执行中国的《劳动法》的是日本企业和欧美企业;其次是台、港澳企业。我的大陆同胞老板们投资的“中国民营企业”,在执行《劳动法》的问题上,确实不如洋鬼子们。

        广东的民营企业大致由两部分人组成:第一部分是广东本土居民投资的“民营企业”,第二部分是内地居民来广东创业的“民营企业”。

        本土“民营企业家”执行《劳动法》的表现广东的民营企业在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表现如何呢?笔者以东莞为典型,对此进行探讨:广东省东莞市的民营企业家基本上是改革开放之初洗脚上田的种田农民。他们受文化教育的平均程度为初中毕业。因而,在政治思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修养显得先天不足。但是,他们凭着天时、地利和当地人的优厚条件,凭着党和国家给广东先走一步的好政策,发财至富了在他们发家至富的过程中,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那样:资本的原始积累的过程,是一个血淋淋的过程。 在这个血淋淋的过程中,吃亏流血的是谁?是东莞的少数户籍老板吗?多年的事实告诉人们,流血的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外来工。

        “剥削”和“为富不仁”这个政治、道德领域的名词在这十来年基本上被人们淡忘了。但是,东莞部分户籍老板在创业致富的过程中对外来工的下列行为和做法,我不知道是否称的上为剥削和为富不仁?

        一、用欺骗的手段招聘高素质人才。

  在创业的过程中,东莞的部分“民营企业家”们由于受自身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销售渠道的限制,在创业的过程中大量招聘各个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和经验丰富的人才。当成果出来后,就用各种手段逼人家辞职;或赤膊上阵、鸡蛋里挑骨头,辞退上述人员,以极低的成本,占有上述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化为巨大的经济利润;

  二、视《劳动法》如废纸。

        A、 变相强迫工人加班,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B、 无理拖欠员工工资。在东莞的民营企业中,绝大多数东莞户籍老板都压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即:七月份进厂上班,九月三十日左右才能拿到七月份的工资);C、 不负社会责任。国家规定的员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在东莞打工的普通员工,90%是没有养老保险的(老板们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给部分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外来工们的血汗为东莞换来了巨额利润、一部分被老板装进了腰包,另一部分被化作了政府税收。如果这些员工今后老了,谁对外来工的养老负责?

        D、东莞户籍的少部分老板有黑社会背景。克扣员工工资采取流氓、黑社会手段。少数恶霸老板辞退员工时,以各种理由被将被辞退的员工两个多月的工资占为己有。员工如果到劳动部门去申诉,首先就要考虑几个问题:

  1,讨薪有没有人身安全的风险?2,老板和劳动局的关系;3,劳动仲裁和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均为60天,总共120天出结果。一个外来工在东莞举目无亲、这120天的官司诉讼,外来工有经济实力拖吗?

        可以说:东莞的部分户籍老板是对不起全国人民的。但是,东莞政府的劳动部门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执法力又如何呢?他们能拖则拖,能推则推,睁只眼,闭只眼。在东莞,谁都知道本地老板压员工两个月工资,难道劳动局就不知道?在东莞,谁都知道部分户籍老板任意克扣员工工资、难道劳动局就不知道?

        东莞市政府抓打击刑事犯罪,抓的紧,但是,为什么在执行《劳动法》的问题上,在保护为东莞流血流汗献青春、献才智的劳动者利益的问题上表现的那么差,在客观上造成了政府袒护、纵容户籍老板违反《劳动法》、靠剥削外来工发家至富而不负法律责任的印象?它使得全国的外来工中的部分人在东莞,为东莞的建设流血、流汗又流泪呢?

        内地来粤创业的“民营企业家”执行《劳动法》的表现从国内来广东的部分“民营企业家”的成分比较复杂。一般来说,知识分子出身的老板,在执行《劳动法》的问题上,在经济条件允许的状况下,能相对自觉的执行《劳动法》。

        打工出身的部分小老板和其他经济实力不强的外省来粤创业的“民营企业家”则和和东莞户籍老板的表现一模一样,但是,它们中的少部分人(含极少数香港老板)比东莞户籍老板更黑的一手在于:当企业经营不下去的时候或者原始资本还需要积累的时候,有些人黑着良心卷款潜逃。一逃供应商的大量货款,二逃员工几个月的工资。其手段极其卑鄙恶劣。

        几点建议一、 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对外来工的欠薪问题要常抓不懈,始终保持“严打欠薪”的高压态势;二、 要理直气壮的号召广东省内的“民营企业家”要向日本、欧美等外资企业家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认真负起一个中国企业家在中国的领土上应负的社会责任;外国企业家在广东执行中国的《劳动法》优秀于我们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值得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和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思考和反思;特别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这次的执法检查的重点要放在国内的“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上。

        三、同时,认真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将企业历年未解决的90%的外来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切实解决好,以免除国家和人民之后患。

        对民营企业老板和个体老板要加强政治、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和个体老板的社会主义觉悟和法律意识;三、 对民营企业和个体老板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年审,要与劳动年审结合起来。对于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特别是违反《劳动法》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企业,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腾出来的土地和厂房可用来作为引进有实力的高科技优质投资商之用;四、 加强对基层劳动执法人员的工作考评、考核;坚决将工作不作为和与私营企业老板勾结,充当老板克扣、拖欠员工工人工资保护伞的公务员清楚出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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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烁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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