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足99:
在中国,“死缓”是什么概念?
最初知道“死缓”时还小,当时很恐惧:“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感觉是件非常残忍的事,一个将死的人,哪怕多等待一天,都是一种极度的痛苦,让一个人生生在死亡的阴影下度过两年,简直是人间最酷烈的惩罚。长大了才知道死缓的真实秘密:死缓在中国是一张发还死囚生命的门票!接下来可能便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十年(高明的直接从无期改至十五年)、然后慢慢降至十几年、几年。没几年,一个罪恶累累,民愤滔天的恶徒,就会大大方方走出牢笼,象模作样坐在清白之人应坐的位置上!
我不懂法律,但世上的道理是繁则简简则繁,法律也一样。它虽然深奥也必定从简约入门。古时章法:杀人者死,伤及盗者抵罪。直至今日,这条章法还是现代法律(特别是刑法)惩处犯人的立法灵魂。虽然,西方许多国家从“人道”角度出发废除了死刑,但它们保留了终身监禁。而中国,至少在近年内废除死刑是无望的,但是中国的法律奇就奇在有法无律。律是什么?最通俗的含义应该是标准。法是一种相对可变的东西,而律应该是相对不变的标准。法因律树立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法没了律就成了一纸空文!争取死缓到最后可以苟活性命是对法律的严重挑衅!以我“法盲者”的理解来分析,死缓应该适用的范围是重大特大复杂的案件。杀人不过头点地,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尽管要死的人犯了法,但他还是应该受到生命尊严的最后关照,如果因为个人情绪而影响法律执行,往往会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留一个缓刑的回旋,可以使我们更清醒地面对生命,面对真正的罪恶。我一直反对所谓从重从快打击(处决)这种明显违法的口号,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一直继承到现在,难道就没有法律专家意识到这是彻头彻尾错误的口号吗?什么叫从重?死刑叫从重?如果其人罪不至死,为了从重而判死刑,那算不算执法犯法?反之,其人罪本至死,死刑是适当量刑,又何来从重一说?从快的概念?目前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每年都有许多重特大案件不了了之,甚至几年都无法告破,这种效率怎么和从快挂起钩来?反之,对一件案情复杂的案子,在还没取得大量事实真相的前提下,盲目从快处决,那么造成后果后又有谁为冤死的灵魂负责?综上,中国几十年来,一直执行了有法无律的道路,法律在中国其实是强者的护身符弱者的索命符。
黑帮老大刘涌死缓案,再一次引发人们对中国法律的怀疑与思考。刘涌罪该死吗?从判处死刑的情形来看,他是该死的。但从缓期两年执行来考量,哈哈,他注定死不了了,一个注定罪该死的人却又荒唐地注定死不了,这又算哪门子法律?西方部分国家废除死刑,但还是保留了终生监禁,它的终生监禁不等同于中国的无期徒刑,中国小老百姓能犯判无期徒刑的几乎没有了。西方的终生监禁是精神死刑,而中国区区一个死缓,就能使罪犯从肉体到精神完全解放!
严重责问:在中国,死刑缓期执行是什么概念?!
| 众怒一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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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人:黑老大活了,但当地的司法死了。这个案子如此判决,当地检察院为什么不提出抗诉?
木猪:真是个绝好的问题。很多贪官也是这样的,只要不是死刑,就相当于无刑,甚至比一般人过得还舒服,不然怎么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和“教化作用”呢?所谓“保”,不是不行,看你怎么保,保到缓刑就万事大吉了。很多时候,就是“刑不上大夫”。
远足99:刘涌案里的“大夫”究竟是谁们呢?“死缓”已演变为我国法律上的重大漏洞,如不及时修正,更多更大的罪恶必将更加汹涌地冲击这个清平世界!
雨水:是啊,人的脑袋不是韭菜,割下来是长不出来了。所以要慎重。所谓慎重,就是要看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是不是成立!
从目前的审判情况来看,刘涌犯罪集团的上述罪名是成立的。法院也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刘涌作为首犯,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但是,现在的事情看来有些不对,已经坠入了云雾山中。
犯罪集团的首犯刘涌缓期两年执行;而犯罪集团的主犯,刘涌的爪牙宋健飞是死刑,立即执行(并已经执行)。
原草:我看是要留下首犯,让其戴罪立功,接发出更多的慕绥新马向东们吧?也许这次一判又暴露出几个“慕马”也不一定哪?沈阳市中院和辽宁省高院的前院长不是都进去了吗?这就叫引蛇出洞,四十多年前的招数了。
寇白门:法也有所谓善法与恶法之分。在明显违宪、违背正义精神和违背《立法法》的法律法规得到清理之前,一味谈依法怎么样怎么样实际上正是没有人文意识和正义意识的表现,那样做是不可能建立真正 的法治国家的。死缓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中,正是这样的“恶法”。
红辣椒:难道真就这么定了吗?民众的呼声相当于什么啊,悲哀……真是小窃者诛,大盗者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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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滇红10度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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