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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腐勇士屡遭报复看检举权保障
2004-06-15 10:05:23 南方网 孔维俊 吴建武:

  海南省万宁市工商局工作人员陈少青,署名举报局长叶东雄的腐败劣迹,由此揭露出省市县10多名工商局长腐败串案。然而,陈少青却因遭遇打击报复。不得不辞去公职。(据6月11日《海峡都市报》)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法治理念。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检举的权利,这是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监督措施,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举报人员遭遇打击报复,甚至付出生命,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既然是检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就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否则只能是一种摆设。正义受到非正义的扑杀,这就不由得不反思公民举报权利保障问题了。

  现代宪政有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这三者之间是互为条件的关系,民主和人权的实现要靠法治来保障。具体到公民检举权,虽然这一权利早已有宪法确认。但却得不到相关法律的硬性保障。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及其亲近属的安全保障,防止受到打击报复方面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由于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证人的保护常常成为法律“白条”。据报道,陈少青始终认为有关部门会保护他的合法权益,结果却令他大失所望。他每次被恐吓、殴打或家庭被骚扰,都向纪委及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很多破案线索,然而最终还是不了了之。虽然其中不能排除一些人为因素,但缺乏强大法律后盾的支撑,才是陈少青屡遭报复的根源所在。

  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逐步得到确立,这是司法文明的进步。但也出现这样一种倾向:片面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而忽视举报人、证人、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人权保障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因为忽视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之法律本身存在的“盲区”,反腐勇士屡遭报复也就不难理解了。看来,在“保障人权”前面必须加上“平等”二字。

  由此可见,建立公民检举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已迫在眉睫。检举权的法律保障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素:其一,必须制订保障公民检举权的良法;其二,已经制订的法律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只有这样,确保监督具有权力了,才能使权力受到监督,让更多的腐败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断推动我们的反腐大业。(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选稿: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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