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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违法行政是让人颇感无奈的事情,特别是对于“公家人”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办法总比困难多。据人民日报报道,最近,为了有效地实施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问责,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四川省了出台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据四川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一些公务人员“小错不断”,影响不好却又难以追究。内容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办法》首次在全省范围将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出现的行政过错,一并纳入追究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纳入问责成为其中在大亮点。根据该《办法》,发布“红头文件”,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性文件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其他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行政文件的。一句话,行政过错不能白错。
这一办法对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大喜讯。
然而,问责错误“红头文件”不容易。这一旨在完善行政管理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办法》执行起来还有不少事情要做。
没错,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机制必须大加强,但是把依法行政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政府和官员的自觉性上,是十分危险的。笔者认为,《办法》的制订和实施非常必要,而公民的普法教育也不可或缺。这是因为,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制度往往只能是摆设。而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离不开公民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否则,社会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试想,一些地方政府连法律都不屑一顾,对《办法》这样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能指望他们重视到哪里去?
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以及被追究者所在的机关等均有权提起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控告、检举、投诉,然而,假如接受控告、检举、投诉的机关睁只眼闭只眼,或以某种理由“从轻发落”,或官官相护敷衍了事,你的控告、检举和投诉又有何用?
所以,要使“问责”真正具有威慑力,真正起作用,就必须加强公民的民主法治教育,特别是要普通百姓掌握法律武器,要让他们知道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违法,更要知道受到违法行政之害时应该采取什么正确的手段。 (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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