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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浙江长汀村所在的地段被出让给某地产公司,获得了省政府的批准,但当地农民认为这不符合国家规定。在历经长达三年的诉讼艰辛和十次败诉之后,最终胜诉。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判决书中,被上诉人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被上诉的法人代表是浙江省省长;上诉人则是浙江奉化市的12位农民。判决结果是:“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诉处于2005年9月1日所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中央电视台4月11日)
这个案例可称为中国“民告官”的新经典,其象征意义在于,作为诉讼主体的农民与省政府,虽然他们的掌控资源和权力禀赋具有天壤之别,却在法律框架内获得了一个异乎于公众常识的判决结果。无疑,这样的结果显示出中国法治步伐的扎实推进。
但问题是,在“民告官”的背后,走上诉讼之路的“民”之艰辛令人扼腕。以“12农民诉浙江省政府”为例,作为态度最坚决的代表张召良,在三年诉讼生涯中因没有时间从事劳动,几乎没有任何家庭收入,并且在官司打了一年之后,夫妻关系原本很好的张召良和妻子离了婚。这个官司不仅改变了张召良的个人生活,也改变了与其相濡以沫的家庭成员的生活状态。从个体角度来讲,官司胜利只是意味着他们恢复正常生活的可能性增大,却无论如何也不能挽回本不该发生的物质与精神成本;从社会角度来讲,官司胜利不过是意味着包括司法资源在内的公共资源不被继续浪费,却再也找不回被耗费掉的社会成本。
因此我认为,“农民告赢省长”的悲剧色彩大于喜剧结果。寻常百姓最怕的就是与政府机关打官司,原因不是胜利的希望太小,而是胜利与否的背后辛酸与痛苦是个人不能承受之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需要政府部门敬畏法律,小心翼翼地使用手中的权力。但当下的现实是,部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霸道做法,根本不考虑百姓的切身利益,只是一味权力逞强,使得民众在私力救济不能奏效之后被迫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民告官”虽不完全如传说中的“鸡蛋碰石头”那样悲观,但“鸡蛋”和“石头”的差别确实客观存在,具有高硬度的“石头”在检验中不会有任何损伤,具有低硬度的“鸡蛋”在碰撞中却肯定会遍体鳞伤。
一般而言,依法行政的推进有两条道路: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权力自我约束,即政府部门能够依法认真检视行政作为;一种是自下而上的社会推动,即通过民间诉讼、上访等形式矫正违法行政。毋庸置疑,不论从社会效果和民众福祉,还是从社会运行效率和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来讲,前者都比后者更为有效。所以,“民告官”的胜利与悲情给出的社会提示是,政府应更好地约束权力运作中的暴戾欲望,从而减少社会伤害。(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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