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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见7日的南方日报报道)。”
这则新华社消息立即被媒体广泛采用。至于有多少家刊播,可能谁也说不清,反正笔者发现办公室的十多份中央和地方报纸都刊登了,省内的一家电视台也播报了。
为什么这一消息引起如此众多媒体的关注?因为今年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太频繁、人员伤亡太大了。就在同一天,新华社报道了两宗发生在11月6日的矿难:山西太原市清徐县太平煤矿因瓦斯爆炸,导致13名矿工死亡、3人失踪;湖南冷水江市竹山乡红树煤矿矿井冒顶,造成7名矿工被埋井下。
接二连三的矿难让人们震惊:中国煤矿安全的问题实在太严重了,尤其是众多的乡镇小煤窑,简直成了吞噬矿工的虎口!
而且更令人震惊的是,矿难往往看似天灾,实乃人社祸!
所以,人们都盼望尽快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
然而,情况似乎难以改观。政府部门一再强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可是长期以来,煤矿安全生产措施总是说多做少,总是仅仅落实在在会议上和口头上,政令被截留贪污了,于是事故仍旧难以遏止。
这次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让人感觉办法很新颖。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逼”下矿井,为的是让他们切实掌握当前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该举措的初衷无疑是善良的——尽管有人批评这是把煤矿负责人作人质,是“以命抵命”的做法;其力度的确是蛮大的——尽管有人对该措施颇具独创性的“狠招”不表赞赏,然而笔者认为,此举实属无奈,是有关部门黔驴技穷的表现。
媒体对国家发改委和安监总局的这一纸“规定”报以如此高涨的热情,实乃全国人民对该“规定”祭出的“狠招”寄予厚望的折射。
招数是够狠的了,但它是否可行,则需另当别论。
这是因为,这“规定”毕竟不是法规。你要求人家下井带班,假如人家不照你说的办,你奈他何?没有机制,是否下井带班便全凭人的自觉性了,可是,这种自觉性靠得住么?
尽管“规定”称“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可是至于怎么“追究”,却语焉不详。笔者以为,“规定”对国有煤矿的负责人或许有些威慑力,但对个体和集体煤矿的经营者,可能就不怎么起作用了,因为他们头上没有乌纱帽,他们没有资格享受政纪的“严肃处理”。
而“以命抵命”的办法也未必灵验。这是因为,尽管爱财惜命的人属多数,可视财如命甚至要财不要命的人也并非没有。试想,如果碰上哪个把钱看得比性命还重要的经营者,陪他下井的矿工岂不是命悬一线?
尽管发改委和安监总局的这一“狠招”取悦了不少人,但笔者觉得它的设计还是不科学、非理性的。如果说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就得让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那么,为了民航班机的飞行安全,航空公司老总和民航总局官员也要天天陪乘客一道坐飞机了?众所周知,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若按安监总局的逻辑,岂不是要让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卫生部门的官员先行消费市场上的食品才能让老百姓购买?这到底是长远之计还是权宜之计,到底是可行办法还是博取出位,不是很清楚的么?
如果“逼”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做法不能持久的话,那么,它只能“逼”人作假了。
这样何苦来着?
中外无数事实证明,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就必须树立科学的意识,采用科学的手段,同时还须制订切实有效的规章,并认认真真地落实。
任何哗众取宠的做秀和花里胡哨的做派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尤其是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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