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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东省物价局披露了经过修订而即将出台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内容,其中包括规定经营者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有关负责人期待新规则能够通过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价格行为来助推房价调控。
住房问题与医疗、教育问题被国人戏称为“新三座大山”。近年来一路走高的房价受到了民众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而来自政府部门的房价调控措施也在2006年密集发布施行,上自中央的“国六条”和“国十五条”,下到各地层出不穷的具体房价调控措施的出台,以致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居民住房问题增补进了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之列。政府的重视程度和调控决心不可谓不大,但最新的房价统计信息显示,主要城市的房价依然在猛涨!
很多所谓专家指老百姓住房消费不理性、没有转变观念选择租房居住。广东人有句俗话,叫做“有头发就不会做瘌痢”,没有谁愿意花大钱去当冤大头。现在的房屋租赁市场不见得比一手楼销售市场健全,而且,租金难道就不随楼价涨?现在的问题是一些有钱人即使花更多的钱也愿意去买房,而许多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也租不起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政府最需要做的,是建立起保障性住房制度,让他们能从中受益,而不必挤进商品房市场中去与中高收入家庭争购。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正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到的“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而对于买得起房的中高收入者,政府应该大力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销售的体制,让买房者和房地产商在有序的市场中按规则讨价还价去。解决了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保障,在供求关系平衡的情况下,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就显得至为重要。
所以笔者很赞同广东省物价局所说的“重在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和秩序”的目标。但看了新规则的一些内容,却令人十分诧异:在正规商店里,即使是一件普通的商品都要明码标价,甚至连价格标签都有一定的规范。而像商品房这样的大宗、高价商品的销售,明码标价不是早应理所当然地实施的么?何以还要“重申”或“进一步明确”呢?查了一下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其中第十三条的全文如下:“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看罢令人不禁心里一寒,物价局负责人所说的种种修订,不就是把《价格法》的条文套到房地产交易这个领域而已吗?换言之,则是已有的规范在过去的近十年时间里并没有被真正落实过。
看来,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行为不规范问题依然突出,不仅在于秩序和规则还没有健全起来,还有一些早已存在的规则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现在,调控房价的直接干预性措施出台得已经够多了,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当务之急,大概不是再出新招,而是切切实实地把已有的措施好好地予以落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的市场秩序。至于房价,还是让市场自己去调节好了。(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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