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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法规当摆设
2005-07-18 09:02:55 南方网 客家公驴

  新闻事件:兴宁矿难追踪:水位仍上升 500人日夜坚持抢救

  死亡214人的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2·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和造成83名矿工遇难的新疆阜康神龙煤矿“7·1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犹在耳畔,又传来7月14日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16名矿工因特大透水事故被困井下至今生死未卜的消息。

“7·14”兴宁矿难再度触动了媒体敏感的神经

  近年来,“矿难”一词不但频频见诸报章,而且连电台、电视新闻也把长期使用的“煤矿事故”一词改念“矿难”,原因很简单:矿难太频繁了,人们对这类事故都不陌生了。

  据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国是世界上煤炭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国家。2003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7亿吨,因煤矿事故造成6432人死亡,百万吨死亡率将近4。而同年,美国产煤10亿吨,死亡仅50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039;俄罗斯百万吨死亡率为0.34,南非为0.13。2000年至2004年,我国每年发生矿难三四千起,因矿难死亡人数分别为5798人、5670人、6995人、6434人和6027人。

  矿难为何这般频繁猛烈?除了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低、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低外,管理——包括煤矿企业管理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缺位是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尽管国家十分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等;尽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专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的十二字方针。可是,这些规定执行起来却往往被打折扣——一些矿主只是把规定落实在表面上,把条文锁在抽屉里、放在书柜中、贴在墙壁上,可安全设施的投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能省就省”。为了多出煤快出煤、多赚钱快赚钱,不少矿主不择手段,拼命加大开采强度,哪管矿工死活。而矿工待遇的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滥采乱挖现象的蔓延,助长事故的发生。更有甚者,矿难发生后,一些矿主为了逃避责任,竟然放弃救援,逃之夭夭!某些矿主的心比炭还黑!

  有关专家说,尽管我国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矿工的综合素质较发达国家低,但是如果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生产规程,煤矿事故和人员伤亡可大大减少。综观我国的煤矿事故,极少是天灾,绝大多数属于人祸——是因某些人的草菅人命造成的。

  为什么事故一次又一次地频繁发生,相似的结论一次又一次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到底是谁麻木了?几乎每一起矿难的调查结论都与管理的缺位脱离不了干系,这难道不耐人寻味么?

  对此,我们是该拷问一下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执法能力与水平了。试问有产部门:你们到底有没有按有关规定,到辖区内的煤矿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呢?说实在的,现在的矿工、特别是在小煤窑井下挖煤的工人,大多数工作环境十分恶劣,而指望矿主发慈悲大大改善工作条件,近乎妄想!因此,这就寄望于政府职能部门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秉公执法,积极并善于行使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力。须知,对于矿主,哪怕是一丁点的“宽容”,都可能导致煤矿的人员伤亡——这可是对人民犯罪啊!

别把法规当摆设

  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20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违规生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置若罔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这一精神能够落到实处,政府有关部门就不能不紧张起来,煤矿经营老板就不敢无视矿工性命,煤矿安全事故就一定会大大减少。(编辑:陈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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