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洛桑1999年2月4日运动禁药世界大会
鉴於施用禁药违反运动暨医学伦理,也违反奥林匹克活动之规范,甚至危害运动员及一般青年身体健康;体认到反对施用运动禁药已受到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及全世界其他运动机构、政府、跨政府及非政府机构、男女运动员和随队人员的关切。所有参加运动禁药世界大会的政府、跨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各国际运动总会(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及运动员代表特此声明:
教育、预防与运动员权利
奥林匹克誓言应扩及教练和其他职员,并应涵盖运动的正义、伦理与公平竞争。应加强以青年、运动员与随队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教育及预防宣导活动,并确保所有稽查禁药活动作业完全透明化,惟为保障运动员基本权利的部分则仍予以保密。此外,亦应寻求媒体合作共同推动反禁药活动。
奥林匹克活动反禁药规范(Olympic Movement Anti Doping Code)
奥林匹克活动反禁药规范为公认的抵制禁药依据,禁药(doping)定义为使用一种对运动员具有危害健康或能增加他们运动成绩的手段-不管是用药物或方法或是在运动员体内存有禁用药物、或是确定使用为奥林匹克活动反禁药规范附录清单所列的用药方法。奥林匹克活动反禁药规范适用於所有运动员、教练、教官、指导员、职员以及所有随队或为参加奥林匹克活动筹办之运动竞赛选手整复治疗的医疗和医护人员.
制裁
无论在竞赛期间或期后管制之体制均得採用违规用药之制裁措施。根据运动员、各国家奥会及大多数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之意愿,凡初次违犯禁用药物或用药方法规定之运动员至少应予以停止参加所有比赛权利二年的处分。惟经所属国际单项运动总会评估初犯情形等特殊例外情况,两年停权处分得酌予修正,甚或施以加重处分。违反奥林匹克活动反禁药规范之教练与职员应加重处分。
国际反禁药机构(International Anti - Doping Agency)
应成立独立的国际反禁药机构,俾能於2000年第27届雪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充分运作。此机构之权限主要系协调各项执行所有相关单位联合订定之目标所需的计画。这些计画中,应特别考量竞赛以外的检测、协调研究工作、推广预防和教育宣导活动,并整合科技标准、分析程序与设备。由运动员、政府及相关非政府机构组成代表奥林匹克全体成员之工作小组,将在国际奥会倡议下於三个月内召开会议,研订此机构之组织架构、任务与财务等规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拨付美金2,500万元做为此机构之经费.
国际奥会、各国际单项运动总会、各国家奥会及运动仲裁法庭(CAS)之责任
国际奥会、各国际运动总会、各国家奥会仍保有依其本身规定程序,施行禁用药物规则之权责,并应与国际反禁药机构密切合作办理。因此,初审之决定属各国际单项运动总会、各国家奥会专有权责,运动会期间则为国际奥会之权责。有关最终诉讼程序方面,国际奥会、各国际运动总会与各家奥会均同意其处理程序完成后以运动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 CAS)为管辖法院。为在处分程序中保障运动员及其应有之权利,一般的法律原则如听证会权、法律协助权、证物之提供权及召唤证人应予尊重并纳入适用之程序中。
奥林匹克活动与公权力机关之合作
运动组织与公权力机关抵制禁药之合作应按各单位权责予以加强。同时也应由教育、科学研究、社会及卫生保健措施方面採取行动保障运动员,并协调有关禁用药物法规之立法。
1999年2月4日於瑞士洛桑
(编辑:阿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