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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本周,具有鲜明广东特色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
这部地方性法规因涉及面广,稍有“动作”都备受关注,广东在《草案》制订上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2004年纳入立法计划;今年2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6月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省人大会同公安厅、法制办组成调研组,前往广州、佛山等八市开展立法调研。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暴露出来的种种需要细化的问题,这次在《草案》中都有所体现:
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据统计,仅2004年,广东就发生各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5964起,受伤人数达5380人,抢救费用惊人,给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草案》针对这一点,并考虑广东的习惯和需求,拟让机动车号牌“选号”重出江湖,允许不超过全部数量20%的车牌号码实行有偿使用,“有偿选号”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又比如对“机动车撞行人”如何细化责任?因为《交通安全法》贯穿着“保护行人”的原则,只要出事故,肇事车辆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当初广东酝酿《条例(草案)》时,曾考虑:若车辆负主要责任,则减轻赔偿责任比例不超过20%;若双方责任等同,车辆“减轻”比例不超过40%;若车辆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60%;若车辆无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此次提交的《草案》无论从篇幅抑或表述,都更为简化和明确: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责任等同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无责任的承担2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草案》考虑到广东现状,对电动自行车是否给予登记上路不“一刀切”,由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实施并报省政府批准。
本周,《条例草案》终于要“掀开盖头”了,羊城晚报将独家连续推出专题报道,解读、分析这部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赔偿责任 直截了当减少执法随意性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诞生前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一直是热门话题。去年5月1日,随着新交法的实施,这一话题并未“冷却”,反而由于现实中案例的积累而更受关注。
交法实施已一年有余,再提“新”字难免有些牵强,但在广州,就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后如何赔偿的问题却一直争论到今天,仍然特别“新鲜”———到目前为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有几百件此类案件“积压”,无法作出终审判决!这意味着,在广州发生的此类事故谁来赔、怎么赔、赔多少,一直没有最后的“说法”。
“基层法院的判决五花八门、各有各的道理,”一位法官对记者说,“这也导致当事各方各有各的不满,这种案子几乎全都提出了上诉,全到中院‘集合’了。”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交通安全法》的赔偿规定比过去几乎提高了一倍,许多当事人宁愿等也不想“善罢甘休”;另一方面,交警对事故的调解程序不再是必需,一次不成当事各方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其结果之一便是法院接案的成倍增长:去年1至7月,广州中院接受此类案件仅110件,今年上半年已突破300件,翻了3倍!
“‘消化不了’的原因还不仅仅是案子激增,更重要的是,各级法院对判决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对于案件大“塞车”,法官也很无奈。
问题在哪里?

惊心!交通安全牵动千家万户,事故责任和赔偿更是关注重点。

交通事故触目惊心。
如果立法部门的良苦用心能顺利成为现实,那么接下来又该轮到如何划分事故责任的问题了,以便为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费用找“婆家”。
因为《交通安全法》始终贯穿着“保护行人”的立法原则,只要出事故,肇事车辆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罗向明老师认为,该部法律固然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机动车负全责”对车辆不公平,反过来有“鼓励”非机动车或行人违章行为的嫌疑,甚至客观上为“撞车党”营造了温床。即将提交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对最容易产生争拗的双方责任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焦点还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实施细则,即:“车撞人”之后怎么赔、赔多少。
法院左右为难,第三者险“卡住”判决
记者翻开属于自己的一份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开具的车辆保险单,在附件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二条便是用黑体印刷的“责任免除”,其中总共有四条、22款的免责情形,包括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无教练陪同的学员驾车以及肇事后逃逸等等情形下造成的交通事故,“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将不负责赔偿。
记者随机询问了十位车主,曾仔细阅读过自己的保单的只有记者本人———也就是说,大多数车主或驾驶人并不了解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是一份商业合同,并非想象中“只要我撞了人,保险公司就要赔”。
无论是新《交通法》还是广东省的《条例草案》都有这样的规定:保险公司先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理赔。有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是将该险种作为强制险看待。
而在现实中,“强制”仅仅体现在车主的购买行为上,保险公司从来不认为应当强制理赔。至于如何划分事故责任,也不是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事故本身不是我们第一要考虑的,首要的是肇事者有没有违反合同规定,然后才能谈赔偿。”
这便是症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面是伤亡人员的医疗、丧葬费用,一面是合法、有效的商业合同,要“端平这碗水”,难!
“不少基层法院按照《交通法》的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往往形成保险公司‘埋单’后转头就上诉的情形。”一位法官一语道出了现实的“尴尬”。
保险亦有压力,责任不清找谁追偿
究竟现时保险公司面临着什么样的困境呢?保险公司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广州市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赖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交通安全法》内责任定险规定得并不细致,令保险公司面临两个困难:承保风险加大和赔付率大幅上升。因为《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70%。其次,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当中,人身损害赔款约占赔付总额的一半以上,这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收益不平衡,加大了经营难度。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人士也认为:《交通安全法》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但目前的问题是第三者强制险并未出台,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显然不合理。“比如有一条这样的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人可在事故基本事实查清后向被保险人追偿,但万一事实无法查清,保险人根本无法向被保险人追偿。”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罗向明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之匹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到目前仍未出台,目前社会上包括某些司法界人士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认识错误,导致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完全相反。
汽车被单车撞,无责任也要掏腰包
保险界人士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个真实案例:一辆自行车走在机动车道还横过马路,后与一辆奇瑞轿车发生了刮蹭,自行车翻倒在地,骑自行车者均受轻伤。交警做出以下判罚: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却驶上了机动车道,还横过马路,负事故全责。根据新《交通法》,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判定机动车驾驶员何先生负担事故的经济责任,即承担伤者的医药费。
何先生的机动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自行车负全责,因此保险公司对该起事故拒绝赔付。因此,这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用就得由何先生自己掏腰包解决了。
对于这起事故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方面态度坚决: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责论处”。交警判自行车全责,被保险人奇瑞车主无责,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偿。
随后,何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何先生胜诉。法院给出的判词是在《交通法》76条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此来看,即使投保人何先生对这起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应该赔付。
“要真正解决现存的矛盾和问题,可能还得等到《保险法》出台以后。”某大型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这样评价。
未有救助基金,或可依靠诉前保全
为解决赔偿难题,在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第四十一、四十二条曾如此规定:负有事故责任的肇事车辆有预付受伤人员治疗费用的义务。有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埋单”。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不继续预付医疗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提起诉讼。
但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条例草案》则将上述两条全部删除,改成由公安交管部门“通知”肇事车辆当事人或所有人、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抢救费用;被通知者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公安部门应“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以便后者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提起诉讼。
立法机关认为,《交通法》已取消由交警扣车责令肇事者预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应违背上位法精神。
同时,“从目前来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抢救费用预付的相关法规一直未出台,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未建立,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一直无法落实,医疗机构也不愿承担救治后可能无法收费的风险,而肇事车辆由于没有扣车的约束也不愿承担预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伤者往往因为没钱而得不到及时救助”。有鉴于此,作出上述修改,以期能“解决当前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而面临的困境”。
赔偿责任明确,无责机动车只付10%
为了尽量客观公正,《条例草案》曾规定:车辆负主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20%;双方责任等同,车辆“减轻”比例不超过40%;车辆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60%;车辆无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80%。
但本周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却将这段话简化为: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责任等同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承担40%;无责任承担2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安生的事故,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
立法部门认为,《草案》虽细化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赔偿责任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充分照顾了当事各方的利益,但减轻赔偿责任存在一定的幅度空间,给执法者带来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因此建议对赔偿责任不作幅度比例的规定,“同时原条例草案在文字表述上不够直接”。
配套国家大法,条文细化处罚详尽
国家有大法,广东出台法规还有什么需要解决的问题?
据介绍,依照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若干条文,需要地方出台配套地方法规。
要求制订配套措施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除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禁止拖拉机通行道路;在《道路交通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等。
除这些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授权省一级制订配套措施的事项外,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减轻责任的规定欠缺操作性,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的治疗问题缺乏足够的保障,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问题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安全责任欠缺明确,急需要制定操作性的规定。
在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内容对相对人规定的处罚行为过于具体和详细,建议适当删减。
但立法部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全面规定道路交通行为和秩序的综合性法律,涉及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具体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各种行为,其中与道路通行规定有关的违法行为达333种,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都需要地方性法规将其加以具体明确,政府起草部门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归类合并后,按照处罚标准分类原则形成草案。
有削权有放权,不缴罚也不能扣车
尽管执法权在交警部门,但《条例草案》还是做到了适当“削权”与“放权”:
如有意见提出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二百元处罚过高,条例草案因此调整为罚款一百元。
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还删除了有关部门发现驾驶人有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行为记录的机动车的处理规定。
按原草案规定有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将会被扣留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罚款,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学习和考试。拒绝缴纳罚款的,还要扣留机动车至违法行为人按规定接受处理后发还。
但立法部门认为,草案该条是关于违法行为人不缴纳罚款的法律责任,有的是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有规定的;拒绝缴纳罚款扣留机动车,则没有上位法依据,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因此建议删除。
草案同时增加一款: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立法部门表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违法行为由于不是现场指出发现,当事人往往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章,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查阅其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电子监控记录,建议增加该款。
众多期待的目光投向这部法规,正如有识之士所说:在机动车和驾驶员总量庞大并持续高速增长、道路交通行为愈发频密的情况下,广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步伐已刻不容缓。
条例仍有商榷处,不让行人怎处罚?
法律法规,如果遭遇执行难,则形同白纸。与公众息息相关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尽管经过了多道“关卡”,立法立得相当慎重,但一经出台,可能依然面临一些执行的“盲点”,机动车礼让行人就是其中之一。
有关方面呼吁:要良法易行,尚须市民高度自觉,加强安全意识,遵法守法。
过马路,在广州这样的特大城市,有时也是一件难事。
黄埔大道、广州大道等几条主干道,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斑马线及过街天桥、隧道等设施配套严重不足,设置不尽合理,几乎每天都要上演行人乱穿插与车抢道的“生死险剧”。
国家的《交通安全法》倡导“以人为本”、“行人优先”,广东省的相关地方法规也贯穿了这一原则。如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
同时还有法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让行规定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除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都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但是,对此条款能否实施,有法律界人士持不同看法。
“如果既没有交警,又没有电子摄像眼,司机不减速,不避让,行人奈何?如果是行人违章,让机动车礼让,又有何依据呢?交通秩序又如何维护呢?”
更令人担心的是,在行人责任与安全意识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谈机动车礼让与行人优先,固然可以某种程度上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但并不利于培养整体的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意识。
类似的“执行盲点”在“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的车辆应当注意礼让”、“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等条文中都可能出现。
“就如禁鸣规定也早就有了,可遇着塞车时,烦人的喇叭声照样不绝于耳。法律法规的确重在执行。”省人大有关人士解释:立法也要有一些倡导性的、导向性的原则,执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能因为不方便执行,便放弃一些公正的、保护弱势的原则。《条例草案》一些条文的出发点正在于此。 (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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