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相关新闻: |
 |
|
据南方日报报道,昨日(10日),省政府在广州召开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总结近年来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部署今后5年及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副省长谢强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谢强华指出,2003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安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要求,着力促就业、抓社保、保权益,实现了劳动保障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全省劳动保障工作总体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
谢强华强调,全省各级政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争当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排头兵。
谢强华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快构建民生保障网,使广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重点要建设好“五张网”,实施工资集体协商3年行动计划和最低工资标准3年调整计划,力争到2010年底,全省各类企业基本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力争从2008年起,连续3年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昨日上午,省政府还举行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用车派发仪式,向县区劳动监察机构派发执法专用车115辆,为提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提供有力支撑。
相关新闻:劳动保障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另据新华网报道,劳动保障部昨天(1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编辑:卢若情 付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