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不幸落水,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家属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领取了赔偿金、抚慰金和保险金后,依然悲愤难平,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日前,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旅行社应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75177.60元。
2000年6月9日,徐女士参加了广东铁道中国青年旅行社(下称铁青)组织的旅行团。次日,在旅行社组织下,徐女士游览了岳阳洞庭湖上的君山,在乘船回途中,因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徐女士不幸落水失踪。事后,岳阳市中国国际旅行社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48000元,而铁青也支付了1万元慰问金并退还徐缴纳的团费。2001年7月2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宣告徐女士死亡,同时其家属也领取了10万元的保险金。但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保护旅客人身安全义务才导致事故发生,遂向铁青索赔精神损害30万元。
此案日前终于有了结果。广州中院终审认为,徐女士跟旅行社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责任,据此维持了一审法院“书面向死者家属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75177.60元”的判决。
(编辑:曾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