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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受伤害不同 法规索赔各异

  南方网讯  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旅游者往往把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外出旅游作为自己的首选途径。随团旅游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随之有所增加。纠纷发生后,受害者都有向旅行社索赔的意识,但是,对如何选择法律来索赔,却没有认真考虑过,也不清楚这对他们的索赔会有什么影响。一起因随团旅游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两次不同的判决结果,告诉人们选择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同,索赔就会大不相同。

  几个月前,62岁的马女士参加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一饭店用餐时,因地滑导致马女士摔伤,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403元。事后,马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马女士认为,自己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行社与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她在旅行过程中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对马女士摔伤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认为当时去餐厅用餐时导游已提醒游客小心地滑,马女士滑倒摔伤,是因其未注意才发生的。当时参加旅游有100余人,导游只有5人,导游告知地滑后,马女士应自己尽注意义务。因此,旅行社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了马女士的索赔请求。于是,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疗费34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按规定交了款,双方形成了旅游消费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对马女士提供的旅游服务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义务。虽然旅行社提出导游发现路滑后已进行告知,但未能向法院提供确凿证据,故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因此,旅行社对马女士伤害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马女士的医药费的大部分。马女士本人在旅游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对本人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马女士的医药费3403元,由旅行社赔偿2041.8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马女士负担60元,旅行社负担90元。

  一审判决后,马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她认为,旅行社应对其摔伤负全部责任,全额赔偿其医药费。一审法院明显减轻了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显属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马女士在一审中主张的是合同责任,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过程中导致游客人身损害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全额赔偿马女士的损失。原审法院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确立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以侵权责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显属不当,应予改判。2003年9月10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马女士医药费3403元。两审讼费330元均由旅行社负担。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之所以不同,原因在于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一审法院选择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担,由旅行社承担全部损失的60%,赔偿2041.8元;二审法律适用的是合同责任,认定旅行社一方违约,承担100%的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3403元。由于本案中的当事人主张的是合同责任,一审法院因未注意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了侵权责任,自然就错了。由此可见,同一损害事实,因适用的法律不同,受害者得到的赔偿就会不同。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的选择权不在法院,而在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选择法律索赔的前提,必须是同一损害事实,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在两种责任产生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对索赔的法律有所选择。

(编辑:曾义)



作者: 来源: 工人日报 时间: 2003-12-15 09: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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