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处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某旅行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李先生夫妇每人所交团款为1900元,其中机票1400元、各种杂费500元,行程中所列参观游览项目、旅游交通、食宿等费用及旅行社的利润等均需由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的“差价”来补贴。但旅行社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只向地接旅行社送团而不付款的行为,即所谓“零团费”,国家旅游局早已明令禁止。
旅行社强迫、欺骗李先生夫妇参加自费项目“气功表演”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某旅行社将“气功表演”费用退还给李先生夫妇。
消委会提醒:在本案例中,某旅行社以低廉价格吸引旅游者报名参团,并宣传“出国后不必再花一分钱”,完全是以“全包价”的面貌出现,而实际上旅行社是按照并不规范的“半包价”方式来操作的。所以,消费者在报团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不要过于信任低价。
(编辑:曾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