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金3个月12万炒成3.8万
投资者质疑省黄金公司是否有权代理个人买金,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
本报讯 (记者 徐艳 实习生 何平)121万元炒黄金炒成了3.8万元,在广东省黄金公司交易部开户炒金的周炳文将广东省黄金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和交易部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17.7万元人民币,并赔偿6万余元利息。
此案尚未开庭就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被媒体称为“黄金T+D业务民事诉讼第一案”。昨日,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周炳文认为黄金公司根本无权代理个人买卖黄金,广东省黄金公司则认为是周炳文想转嫁自己的投资风险。
炒金三个月亏了百万
去年11月2日,刚从股市抽出一笔资金的周炳文进入了黄金市场,在黄金公司黄金交易部开户,约定由交易部代理周炳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进行黄金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周炳文做的是T+D业务(即AuT+D,全称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是介于现货交收和期货交易之间的一个品种。它是一种采用保证金交易的准期货业务,现货交易但延期付款)。
周炳文称,他此前对黄金市场并不了解,是由于黄金公司员工的推销才涉足此道。起先,他很快赚了40多万,但是2007年12月底国际金价达到850美元/盎司时,他认为金价要下降,反手做空58手(每手1000克)。但是金价不跌反涨,他意识到自己面临着风险,便在圣诞节前一天电话告知交易部工作人员祝某,委托她进行30手平仓。但是,祝某被交易部的负责人吴辉制止。吴辉随后打电话劝他不要平仓,说金价仍有可能下跌,圣诞节国外金市休市,每天可以得到2000元的递延费,周炳文于是作罢。次日,他委托朋友平仓10手。
2008年1月份,金价一路上扬,做空的周炳文一路亏下去。从2007年11月炒金到今年春节,他一共投资了121万本金,最后只剩下了3.8万元。到了春节后,周炳文的账户只剩了不到4万元。
状告黄金公司要求赔偿
周炳文认为省黄金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后又认为黄金公司其实根本没有资格代理个人炒金,遂将广东省黄金公司及其下属的黄金交易部告上法庭。
据了解,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上金所综合类会员可以代理个人炒金,但事实上全国各地很多黄金公司都在从事这项业务,广东省黄金公司也在庭上表示,他们2006年才开始代理,已经算操作较晚的。
■庭审焦点
黄金公司是否诱骗当事人投资
周炳文:交易部在操作上存在4点过错:一是不该阻止他平仓,导致他损失50多万,二是在他一月份连续十几天账户负资产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强行平仓,违反了上金所的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致使他又损失了十几万。三是黄金公司多收了他14万余元的手续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其中多收了3万多元。四是没有按照规定告知他投资风险,对他进行培训,诱使他进行投资,诱导、欺骗他签订了《代理交易协议书》,该协议应属无效。
黄金公司:已经在协议书中告知了投资风险,而且周炳文具备投资经验。关于为何没有按照规定强行平仓,在本案中不需讨论过错问题,只需讨论代理资格。
黄金公司能否代理个人炒金
周炳文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买卖金银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单位。《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可进行代理业务,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代理,自营会员不得从事代理业务。作为综合类会员的黄金公司不具备代理个人炒金的资格,只能代理企业炒金。
黄金公司:代理个人炒金经过了上金所的认可,使用的是上金所认可、检查过的二级系统,开展这种个人代理业务是为了“测试二级系统”。黄金公司还提供了一份上金所的传真,欲证明它的确是二级系统的试点。
周炳文的律师:这份传真无法确认真假,而且只说明上金所有试点,未明确广东省黄金公司是否其试点。即便黄金公司真的是试点之一,也不能说明问题,因为上金所开展试点本身就是违规!
黄金公司:周炳文的律师所依据的《金银管理条例》颁布于1983年,但是黄金市场是2002年形成,并且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也没说明个人代理业务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许可。
■法庭之外
黄金投资者心态复杂
有人称他们也亏了,但并不希望黄金公司败诉
昨日的庭审不只吸引了媒体,也吸引了一些黄金投资者到场。由于座位有限,一些投资者只能坐在走廊等待。在网络公司工作的黄先生幸运地挤进了法庭,他说,自己也是去年跟省黄金公司的一个交易部签订协议从事黄金投资,到春节前后亏了80%.在网上看到该案的消息后特地前往旁听,希望跟周炳文有个交流。
“作为同样的受害者,我肯定希望他赢”,黄先生说,他现在最想知道的是什么时候判决。在走廊等待的一些投资者则表示,他们也亏了,但是并不希望黄金公司败诉,因为他们还要长期炒金,如果黄金公司被判无权代理个人交易,他们就无处投资了。 (编辑: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