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发出通告称,港府刊宪订立香港法例有关预防和控制疾病的规例,自11月15日零时起,港府有权要求某类人士接受新冠病毒检测,特定的医生也有权要求有症状的病人接受检测。被要求强制检测不从者,最高或被罚款25,000港元和监禁6个月。

通告指出,港府于11月14日刊宪订立香港法例第599J章《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以便之后要求某类人士接受新冠病毒检测,以及特定医生要求有症状病人接受检测,有例可循。该规例自11月15日凌晨零时正式生效。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于14日的记者会上表示,该规例提供了法律框架,让港府可按疫情发展,在宪报刊登强制检测公告,指明某类人士需要接受新冠病毒检测。
陈肇始解释称,“某类人士”可以是在疫情暴发的特定处所生活或工作的人、特定职业人士,或接近完成14天强制检疫的抵港人士。此外,注册医生如按临床判断怀疑某人感染新冠病毒,也有权向该人发出书面指示,要求对方接受检测。被要求接受强制检测的人士,可按现行机制选择卫生署或合资格私人化验室接受检测服务。
规例要求,任何人没有遵从检测公告或指示,可被定额罚款2000港元,并会收到强制检测令;若再不从,或会被罚款25000港元和监禁六个月。
采写:南都记者 余毅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