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路过某工业区建筑物时,被天降大狗砸伤。在犬只的实际管理人不明的情况下,谁该负责?今日上午,广州白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需连带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宣判现场
案件事发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彼时,女子张某香途经一工业区,忽然间一只大狗“从天而降”,一阵巨大的冲击力袭来,她直接被砸倒在地。经司法鉴定,张某香头颈部受伤,为一级伤残。事发后,因狗主人暂不明晰,张某香及其家人便将该建筑物的房东和所有使用者均告上了法庭。据悉,被告的主体超过10个。
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香受害是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依据现有证据,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却无法确定。为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案涉建筑物出租人蔡某彰、天台区域实际使用人广州煌某公司均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发时,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定,蔡某彰和广州煌某公司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判决其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117.3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陈伊纯 通讯员 云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