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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司长:协助或鼓励他人参与暴动亦须承担法律责任

2021-11-08 07:34 来源:南方都市报 杨苓妍

  11月7日,南都记者从港府律政司官网获悉,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发表网志,回应终审法院11月4日就暴动及非法集结案中,“共同犯罪原则”的适用性作出的裁决。郑若骅表示,希望讲解其中一些终审法院厘清的重要法律观点,让公众对相关控罪有更清晰的理解。

  11月7日,郑若骅发文回应称,负责遥距监控和指挥的主脑、为非法集结或暴动提供资金或物资的人、透过社交媒体散播信息鼓励或宣传非法集结或暴动者、为参与者提供后援如收集砖头或负责把风的人,均可因“参与”而被视为主犯,或因协助及教唆或怂使和促致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终审法院开庭审理2016年及2019年2宗暴动案件的最终上诉,就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参与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关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作出终极裁断。终院于11月4日颁下判词,驳回2016年旺暴案卢健民的上诉。

  郑若骅在网志中回应称,判辞清楚注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据“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执行。判决指出“参与”的意思广阔,便利、协助或鼓励他人的受禁行为,都可被视为“参与”,推动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被告人,纵然并非身处现场,仍可按从犯罪行或作为主要控罪的串谋者或煽惑者而负上刑责,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刑罚。

  郑若骅称,“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参与暴动,意图在街道设置杂物堵塞交通,亦得悉当中有人会携带汽油弹。如果他们继续进行计划,而有人使用汽油弹造成严重伤害,则可适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则,暴徒将面对更严重的罪名。”

  采写:南都记者 杨苓妍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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