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普法宣传和媒体报道,一桩旧案近日引发讨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案例,李某服用藿香正气水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交警查获。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罚款3000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在于,服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水致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是否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网友也致力于区分故意醉酒和过失醉酒,强调的是导致血液酒精含量超标的原因。而从法益上看,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是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重要财产安全,这种角度偏向从结果认定醉驾行为是否威胁到了公共安全,而非从字眼上扣滴酒未沾何以醉驾,更符合防范公共风险的立法本意。因此,李某被判危险驾驶罪并不冤。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是公共危险犯,量刑情节不仅包括李某的醉驾行为,还有该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危害后果。将处罚一概算到醉驾行为头上,有失偏僻。不过,关于这一热点案件的讨论,能够形成警示教育意义。
有网友辩称,生活中有那么多食品药品,一不小心就摄入了酒精,很多时候醉驾防不胜防。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吃了荔枝等食物、用了漱口水后被测出酒驾、醉驾,也有先例。这需要更加科学的酒驾、醉驾测试标准,也需要相关部门综合考虑驾驶人的醉酒程度、主观恶性、危险性等情况,宽严相济,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换个角度看,李某长期大量服用藿香正气水,明知“服药后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何以对注意事项视而不见?除了含有酒精成分的药品,很多药品都明确标注了服用后禁止驾车,驾驶人是否都照做了呢?
这起案例是醉驾,同时也是药驾,而后者的危险性有待被认知。对比世界卫生组织列出的七类影响驾驶安全的药物,人们规避药驾风险的意识还很薄弱,相关治理制度也有空白。这是药驾和醉驾同时发生时,人们只纠结通过药物摄入酒精算不算醉驾的深层原因。
文 | 维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