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李现发布消息称,他在澳门扛着相机“扫街”,被路人警告删除照片不然报警。在“人人都有摄像头”的短视频时代,街拍越来越大众化,有人街拍分享美好,有人街拍制造谣言引起网暴。
街拍是否真的侵犯肖像权?是否存在个人隐私和肖像暴露在网络中的风险?南方网、粤学习记者专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
未经同意拍摄他人可能构成侵权
“此次事件可以引起大众对公共场合肖像权保护的关注。”廖建勋告诉记者,街拍照片、视频发布在社交媒体,带来一系列网络传播,且存在吸引流量、粉丝的目的,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均重视肖像权的保护,未经同意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并公开传播,即便没有营利目的,也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8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其肖像或其他在视觉上能认别本人的标志进行摄取、展示、复制、散布或作交易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部分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构成侵权
廖建勋表示,是否营利不属于判断侵犯肖像权的必要要件,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情况下,也可能会侵犯肖像权。
若拍摄者在未经被拍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专门拍摄路人的照片、视频发布到社交平台,即便没有营利目的也可能构成侵权。若拍摄者的目的在于拍摄风景、建筑,无意间拍到偶然入镜的路人,一般不构成侵权。

街拍时,如何既分享美好,又避免肖像权纠纷?廖建勋建议,在街拍时,应尽量避免聚焦个体特写,尊重所有人的隐私;画面不可避免出现路人时,应降低肖像可识别度,避免对当事人面部进行特写;针对具体个人特写的拍摄,务必提前征得同意,若当事人明确拒绝,应停止拍摄,不可强行记录。

在进行网络传播、分享时,应如实说明拍摄场景,不可编造虚假故事,更不可以随意给人物贴标签,防止引发网络争议,损害当事人的名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