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在各级法院全面应用统一规范、要素齐全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这一消息引发各界关注。对此,最高法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要坚决防止以强制应用示范文本为由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不立,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通知》印发后,关于上法院起诉是否必须使用“示范文本”的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通知》的本意是为了方便法院处理案件,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然而,这一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却引发了一些误解。有人认为,上法院起诉必须使用示范文本,否则无法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回应称,“人民法院严格贯彻立案登记制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有案不立的,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从法律角度来看,起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示范文本的推出,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而不是对公民诉权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是否使用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它将起诉答辩的内容要素化、提示指引精细化、填写工作简捷化,有助于解决此前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较为简单,对当事人起诉、答辩指引性不足等问题。对于一些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普通民众来说,可以参照示范文本来更加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诉求,避免因文书格式不规范而导致的诉讼障碍。
然而,法律的适用是复杂而灵活的,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和情节,示范文本虽然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要素,但无法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因此,在起诉过程中,当事人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同时,法院也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于坚持提交其他形式起诉状、答辩状的当事人,法院应当耐心询问、指导,帮助当事人依照示范文本填写有关内容,而不是简单地以格式或内容不符合示范文本要求为由拒绝立案或强制要求反复修改。
司法为民要“致广大而尽精微”。示范文本的推出是司法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并非立案的必要条件。各级法院一方面要持续优化示范文本内容,加快智能辅助填写功能建设,逐步扩大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使用案由。另一方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的跑偏走样、执行“变味”等问题,要加大督导力度,严肃予以纠治,不断推动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走深走实。
撰文 安子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