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纪委监委通报的一起基层干部容错免责案例引发关注。该区干部谢某某在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时,面对项目因部分技术指标缺失而陷入审批僵局,采取了容缺办理人防事项审查的方式。此举虽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却为企业节省成本200余万元。最终,谢某某被容错免责并获得晋升激励。这一案例成为探讨基层治理创新的范例,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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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出于公心而非谋私利的担当,为破解基层治理难题提供了一份创新答卷。长久以来,基层治理存在“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洗碗效应”,一些干部在重大决策前选择保守观望,宁愿错过发展机遇也不愿承担风险。清江浦区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指出,此次容错免责意在推动干部从“怕担责”向“勇担当”转变。这一立场清晰地划出了“为公”与“谋私”的治理分界线。面对顺丰创新产业园项目因二期技术指标不明而受阻,谢某某采取了分步容缺审批的方式,要求企业签署限期补缺承诺书后先行通过审查,使项目提前三个月开工,为企业节省了可观成本。
那么,法规刚性与政策弹性的边界应如何把握?此案例提供了启示。谢某某的“分步容缺审批”虽突破常规,却灵活运用了治理的弹性空间。程序上,他通过企业的限期补缺承诺书建立了动态监管机制;实质上,项目安全标准并未降低,二期指标明确后及时完成了正式审批,契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便民高效”的原则。纪委监委的调查综合考量了其动机(未谋私利)、过程控制(承诺与监管)和结果(节省成本、及时补正),科学区分了改革探索中的偏差失误与违纪行为、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体现了为担当者撑腰的导向。
然而,在肯定之余仍需冷静思考:程序创新与法律底线的边界何在?突破地方性法规的审批,即使动机良好,也可能蕴含风险。例如,若企业未能如约补建导致安全隐患,责任如何追溯?若其他干部效仿却造成损失,是否仍适用免责?广东、云南等地此前已开始探索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例如,梅州市明确提出将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制定了包含25种情形的“容错清单”和11类“不予容错”的禁区,旨在为干部行为设立清晰的“防火墙”,解除其后顾之忧。
容错机制的实质绝非为越界行为开后门,而在于建立清晰的“改革安全区”。在勇闯改革深水区、推进创新发展的进程中,尤其需要提振精神、鼓舞干劲。以制度护航、实现精准的容错免责,让改革的“探路者”不再有后顾之忧,才能在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中,驶向更加广阔的未来。
撰文 秋巽